【第三十五期■發送日期201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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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盈虧互抵金額以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金額為限
1-2)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與貸出款項收取的利息應有相當,不相當之差額不予認列
1-3)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1-5)
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2、營業稅
2-1)
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應課徵營業稅
2-2)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2-3)
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將被補稅處罰
2-4)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僱用管理員提供服務收取之管理費應全數報繳營業稅
2-5)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
3-2)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受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說明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贈與不動產實際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才可由贈與額中扣除
4-2)
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5、其他稅制
5-1)
社區發展協會稅務申報規定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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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盈虧互抵金額以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金額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及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減少當年度之稅負。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前10年內自行申報各期虧損數計4,744萬餘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原申報前10年各期虧損金額因經稽徵機關調整所得致核定虧損計403萬餘元,故而剔除102年度適用盈虧互抵4,341萬餘元,並予以補稅737萬餘元及加計利息1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始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彭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1-2)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與貸出款項收取的利息應有相當,不相當之差額不予認列
營業事業如因資金周轉同時有借入及貸出款項時,應特別注意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必須與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相當,否則,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餘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帳列其他應收款4000餘萬元,公司說明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1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1-3)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鋼鐵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及職工福利申報之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惟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之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要件,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2 1-4)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票券等金融商品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無論所得金額多寡,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與個人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才須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同。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2年度取得境外債券孳息之海外利息所得70餘萬元,因無扣(免)繳憑單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該公司誤以為不用併計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遭查獲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黃炫凱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146 1-5)
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全年支付總額亦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列報,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該所查核轄內以銷售不動產為業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其他費用列報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之費用高達50萬餘元,甲公司係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而將該項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查核人員依其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後,以申報之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予以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交際費,不得因已超過規定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分機100 2、營業稅
2-1)
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應課徵營業稅
琉球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其設立於琉球鄉之行號,經營伴手禮買賣,於當地銷售之貨物應開立應稅或免稅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予消費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並無免徵營業稅,仍應依前揭時限表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如陳小姐於琉球鄉銷售貨物予觀光客,依規定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予消費者,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至臺灣本島之貨物,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發生違章漏稅情事,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得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2-2)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葉子菁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505 2-3)
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將被補稅處罰
近年國內觀光旅遊結合網路行銷蔚為潮流,愈來愈多旅宿業者加入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更便利之住宿服務,同時拓展了自身的業績,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該局說明,轄內某旅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經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嗣於接獲前揭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特色文化及美食觀光景點眾多,投入經營住宿服務之業者及規模均有增加趨勢,特別提醒旅宿業者,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其營業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不慎受罰,得不償失。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2-4)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僱用管理員提供服務收取之管理費應全數報繳營業稅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如有僱傭關係,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管理顧問公司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某甲公司承攬A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等勞務,未將收取屬於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薪資部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除遭追繳營業稅外,同時受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收取的管理費,其中僅部分為服務費,均已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餘為代收代付A社區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薪資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雖主張其僅負責A社區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指揮管理並代為發放薪資,屬代收代付的性質,惟經查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遴選任用、勤務督導、安全及紀律,均係由甲公司負管理之責,且該等人員的薪資,也是甲公司向管委會請領後發放及辦理扣繳申報,並由該公司投保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可見彼等間確實存在僱傭的法律關係,自應將管理費全數列為收入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不能以管理人員的薪資來自大樓住戶或社區管委會,遽予認定其並非管理人員的雇主,如其與管理人員間存有僱傭關係,則應將其收取的管理費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2-5)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信義分局金課長
電話2720-1599分機70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8,000元,惟該局以甲君所檢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非屬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不符,否准認列。
該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提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71 3-2)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受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呼籲民眾,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證明文件,如申報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金額與其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者,可免檢附繳費收據或繳納證明書影本。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芳麗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7 3-3)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甲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33萬元,受有B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故否准其認列,並發單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例如病房費、藥物費及處置費等均屬之),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應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如支出之醫藥費已因保險給付而獲得填補,則自須將之扣除,否則有失公平。至於該規定所稱「保險給付」之範圍為何,只要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係屬醫療性質,且所據以理賠之保險事故與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事實,即均屬之,請民眾申報時要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06-2298101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醫藥費扣除額449,419元,經該局以甲君與其父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父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其父101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申報扣除。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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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才發現有漏報所得,是否會被處罰?
台南徐君來電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已經如期結算申報完畢,但不小心漏報一筆其他所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漏稅額達3萬6千元,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得予免除,惟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提醒,在進行調查前除自動補報所得外,仍須補繳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兩要件缺一不可,才有免處漏稅罰之適用。因此徐君若自行發現短、漏報其他所得,應於未經檢舉前及稅捐機關未開始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及補繳稅款,才能免於受罰,但仍須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稅法對於情節輕微案件,有相關的減免處罰規定,若經調查核定漏報之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案件可免予處罰。本例徐君若未符合自動補報補繳條件而須處罰者,由於超過該減免處罰規定之課稅所得額及漏稅額限額,依規定應受處罰,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以免遭處罰,得不償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涂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9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贈與不動產實際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才可由贈與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A君贈與土地予B君之贈與稅案件時,A君主張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B君繳納,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其雖提供B君提領存款之銀行存摺供核,惟因資金進出頻繁,B君無法證明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之資金來源,遂同意放棄扣除該筆土地增值稅。
該所進一步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實際確由受贈人繳納者,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楊婷琪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4-2)
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年2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
資料來源: 2016-07-19經濟日報 http://goo.gl/xmWeUw 5、其他稅制
5-1)
社區發展協會稅務申報規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若當年度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而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然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社區發展協會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相關交易應給與、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5-2)
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本局表示,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非屬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本局進一步說明,應稅貨物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出廠研發測試,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另不論已稅或未稅貨物,產製廠商應依財政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始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自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3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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